郭艳亮:
宁城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4月1日对你作出的(宁)应急罚〔202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履行,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 自收到(宁)应急执行催告〔2026〕执法004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9600元(玖仟陆佰元),缴至中国银行宁城支行(账号154000183764)。
如你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宁)应急执行催告〔2026〕执法004号,因无法通过地址及具体人联系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此《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宁)应急执行催告〔2026〕执法004号。
特此公告。
宁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