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依据《宁城县城市总体规划》,县政府决定,对城市规划区及控制区内建房实行严格控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及建房要求
(一)范围
东至滨河路,西至新宁路,南至双赢街,北至大明街。
(二)建房要求
严格控制新建、翻建、扩建居民(村民)生活启住建房,确需建设的必须严格按以下要求并经公示后方可批建。由住建部门组织危房鉴定小组鉴定,确属危险房屋的可原址翻建。
2、对院落座落存在严重犯水,院内正负零比房前巷道自然地面低0.5米以上(含0.5米)并对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房屋,必须经危房鉴定小组现场鉴定,确认属实可批准翻建。
3、主房翻建跨度控制在8-10米以内,门房跨度原则上不超过8米,建房总面积不准超过宅基地使用面积的75%。
4、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内建房一律由住建部门组织发放《宁城县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内建房规定书》并签订重点控制区内建房有关事宜协议书、《宁城县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内建房规 定书》自发放之日起满5年,在城市建设和道路建设未进行房屋 征收的,建设人持规定书和协议书到县住建局换取《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不满5年,在城市建设、道路建设需要征收建设人房屋的,按成本价评估给予补偿。
5、已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段,一律不批准新建、翻建和扩建。
6、 重点控制区内不准再审批宅基地,
二、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其他地区建房有关要求
(一)重点控制区外,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内建房的,对不占压道路红线的建房总面积,按不超过宅基地使用面积的75%批准 建设。对占压道路红线的经鉴定确属危房的按愿址、原面积办理准建审批手续,对村与村道路以及巷道两侧建房的,严格控制,适当退让,不准影响递路通行。
(二)城市规划控制区内除符合规划要求并经审批的楼房外,不得批建二层(含二层)以上个人使用的楼房。
(三)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地区建房,符合建房条件,确需建设二层及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建设。
三、加强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建房监管力度
加大城市规划区内建房审批监管力度,住建、国土等部门要严格监督,城管部门要按准建手续严格监管,对私自改变建筑面积和层数的建筑物依法予以拆除。
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口
解读地址: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城县城市规划区和重点控制区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