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温泉街道管理办公室,有关单位:
《宁城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28日
宁城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有效保障扶贫项目资产安全,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使扶贫项目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推动构建长效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 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1〕64号)文件规定,结合宁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权责明晰,扶贫项目资产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按照产权归属分类分级履行后续管理责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
第三条 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引导群众参与,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章 范围类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2012年以来用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等)、 京蒙协作资金、结对帮扶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支持脱 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定点帮扶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类资产、公益类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分类管理。
(一)经营类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 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旅游服务设施等,还 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生物性资产等,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类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 资产,包括道路交通、电子商务、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电力通讯、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等。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统筹管理,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者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直接责 任。乡村振兴、农牧、财政、审计、发改、林、草、民委、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卫生健康文旅体、工信和科等行业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主管的资产运营、管理、维护及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县乡村振兴局是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年度清算,统筹指导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 理、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提供决策意见、建议。县财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对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绩效进行监督。
县农牧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镇乡街、行政村将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体系,执行“三资”管理制度。
县审计局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 镇(乡街)党委政府是镇(乡街)村两级扶贫项目 资产后续管理的直接主体,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统筹确权到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包括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监督运营、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村委会负责到村到户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到村资产,并协助镇(乡街)收缴建在本村的扶贫产业园等集中建设类项目收益金。对到户资产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强 到户资产经营和维护指导工作,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对处置资产进行审批。
第十条 脱贫户对本户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管理,并对村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建立台账
第十一条 以县、镇(乡街)、村和户为单位,摸清各级各 类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分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分年度梳理2012年以来投入的各级各类扶贫资 金,建立县、镇(乡街)、村和户扶贫资金投向和项目建设情况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指标文号、资金类型、投 资规模、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竣工时间、主管部门、实施部门等。
第十三条 分年度分类别建立县、镇(乡街)、村和户扶贫 项目资产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资产类别、构建 时间、构建数量、计量单位、使用年限、原始价值、资金来源、 产权归属、管护模式、资产状态、经营主体、收益权人、经营方 式、收益分配等。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始价值,原则上按照项目竣工决算为登记依据。
第五章 确权移交
第十四条 合理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要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尽量下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五条 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建立完善到户类资产台账。投入村形成的资产确权到村集体,村级联建形成的资产按投 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确权到各联建村,由镇(乡街)移交村,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由镇(乡街)统一组织实施形成的资产,原则上确权到村,难以明确到村的产权归属镇(乡街),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及时确权移交。
第十六条 由县统筹实施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县人 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管理。由行业部门跨镇(乡 街)跨村统筹实施形成的公益性资产,产权归属县人民政府,指定行业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和行业部门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项目资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产权归属。
第六章 运营管护
第十八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 结合的原则,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明确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运营方案,确保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明确运营 管护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管护责任及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人直接经营项目资产的,自行 运营管理。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资产所有权人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率、期限、风险承担、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帮扶 责任、退出办法等进行明确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经营主体要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达到设计使用期限,合同期满后,保证资产正 常发挥功能,因管护运营不当或者造成资产损失的,由经营主体 承担维修或重建的费用及相关责任。经营主体不得利用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对光伏帮扶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管护。
第二十一条 村级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包括村级联建扶贫 项目资产)的运营管护,由镇(乡街)政府制定运营管护方案,每一个扶贫产业园都要有明确的镇、村两级管护责任人,并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镇(乡街)、村两级管护责任人负责日常监督,定期对经营状态、运营能力进行监督,发现经营风险和资产风险及时反馈,及时解决。各行政村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运营管护制度,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乡街)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村级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经营不善或无力经营的,可委托所在镇(乡街)负责经营。
第二十二条 镇(乡街)级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由镇(乡街)人民政府负责运营管护。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运营管护单位,运营管护方案的确定及变动,需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益类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应当明确管护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履行管护责任。县级公益类扶贫项目资产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管护,镇(乡街)级公益类扶贫项 目资产由镇(乡街)进行管护,村级公益类扶贫项目资产由行政村进行管护。
第二十四条 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由农户自行运营管护,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镇(乡街)和村应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镇(乡街)应加强对村级扶贫 项目资产的进行管护指导与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村运营管护能 力。对于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和公益类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管 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形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 及监测对象参与管护,管护费用由村集体经济和经营类扶贫资产收益解决。
第二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坚持民主决策、公示公 开、协议约束等原则,严格按照现行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以及 行业管理等规定规范程序。要严格防控风险,健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建立经营性资产日常监控台账,做好日常跟踪监测,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对于经营风险较高和由企业或合作社经营用途单一的扶贫项目资产,应当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提供担保保证和资产抵押等方式,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扶贫项目资产应明确所有权人、经营者、使用人和监管责任人,因运营管护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损毁的,应依法承担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 收益金类型:
(一)确权到县级、镇(乡街)级经营性资产收益金由扶贫 项目资产建设单位负责收缴,所得收益应及时上缴县财政,统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项目。
(二)确权到村级,由县级或镇级集中建设的经营性资产 (产业园),由扶贫项目资产建设单位负责收缴,所得收益应及时上缴县财政,统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项目。
(三)确权到村级,使用结对帮扶资金,由县级或镇级集中 建设的经营性资产,村委会负责收缴,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或乡镇三资代管中心统一管理,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项目。
(四)确权到村级,由村组织建设经营性资产,由村委员会负责收缴,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或镇(乡 街)三资代管中心统一管理,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项目。
第二十九条 确权到县级、镇(乡街)级经营性资产和确权到村级由县级或镇级集中建设类经营性资产(产业园)直接收益率不得低于项目总投入的5%。
根据实施产业不同,由各镇(乡街)在规定范围内自行设定 收益率,在承包协议中予以明确。对短期难见效、未来能够持续 发挥效益的项目,各镇(乡街)可根据所实施项目实际情况设置 2-3年的培育期,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培育期内,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收益率,但项目总体年平均收益率不 得低于项目总投入的5%,对效益较好的项目,可适度提高收益率,充分发挥产业效能。
第三十条 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及项目资产运行管护等。优先用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帮扶,也可用于资产收益、开发公益岗位、智志双扶奖励补助、鼓励群众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防贫保险、购买“扶贫项目资产保险”、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及维修、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验收、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等,还可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与提质增效,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项目。国有经营性资产可按照不高于年度收益总额的1%提取运营管理费,据实列支办公、人员、管理、评估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镇(乡街)级集中建设类经营性资产(产业
园)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部上缴县财政后,其中收益金的50%由县统筹使用,另50%由乡镇制定使用方案,报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审核,经宁城县委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 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后返还乡镇用于该资产所有权村壮大村集体等支出。原则上,有产业园收益的乡镇,收益率高于5% 的部分全部返还该乡镇。产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村“两委”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 (乡街)人民政府备案。发放到户的收益金经公告公示后向受益 户发放告知书。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 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县级收益金,由乡村振兴局提出使用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后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 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归农户所有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每年可按照不高于年度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总额的10%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村集体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使用方式、流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政府债务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约定债务本息由项目收益偿还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在未全额偿还债务前,严格控制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八条 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 不可处置。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合同(协议)到期的资产;
(三)需要变更产权的资产;
(四)淘汰报废的资产;
(五)经营亏损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扶贫资产损失无法修复的资产;
(七)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八)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资产处置类型:
(一)资产所有权处置。通过拍卖、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
(二)资产经营权处置。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 的经营性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通过重新选择经营主体或变更经营方式进行处置,以及对闲置经营性资产盘活使用。
(三)报损处置。对发生损坏、损毁的资产进行处置,能够 修复、改造的,采取相应措施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
(四)报废处置。对无法正常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
第四十一条 到户类资产由村两委负责监督,由农户自行决定处置方式,但需向村两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产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 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村牧区集体 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及其相关规 定,由村两委提出处置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乡街)政府审核处置,资产处置所得 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不得造成资金闲置和流失,并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县级、镇(乡街)级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 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别由镇(乡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乡村振兴局论证 后报县政府审批。资产处置所得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不得造成资金闲置和流失。
第四十四条 对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权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应明确权益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第四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十六条 对扶贫项目资产的产权转让、拍卖、报废等方 式进行处置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扶贫项目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评估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
第四十七条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清算核实
第四十八条 每年3月底前,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对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现状、资产净值开展年度清算核实。
第四十九条 清算核实完成后,根据资产权属,依据现行会计准则进行计提折旧,计算净值,原则上经营性资产中的权益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不进行计提折旧。对发生更新置换的资产,重新 登记资产原值,并且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对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且符合资产处置,依法依规进行资产处置,按年度及时更新数据信息。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档案包括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档案等。
第五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产档案由资产所有权人负责建档,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镇(乡街)、项目主管单位建立档案,镇 (乡街)负责指导行政村建立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包括县、乡、村、户四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镇(乡街)负责建立镇(乡街)、村、户三级扶贫项目资产台帐;行政村负责建立村、户两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各级每季度对资产台帐进行动态调整一次。
第五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档案按照确权移交环节、资产运营环节、收益分配环节等分段建档。
第五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换岗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一章 组织保障
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 度,及时将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不得少于10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持续强化监督考核,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指标和自治区衔接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内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占挪用、违规 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注重总结推广,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积累和推广成功经验做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形成的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城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7号)及《关于修订〈宁城县扶贫产业园收 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扶组发〔2020〕35号)同时废止。
宁城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及移交细则
为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民主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归县人民政府所有;镇(乡街) 级扶贫项目资产归镇(乡街)人民政府所有;村级扶贫项目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
第二条 县级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经县政府批准无偿划转 到宁城县扶贫资产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运营中心)统一管理,资产运营管理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县级公益类扶贫项目资产经县 政府批准由资产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按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确权流程:县乡村振兴局统一提交县级经营类和公益类资产无偿划转申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批复。
移交流程:县级经营类资产由项目主管部门移交给运营中心,财政国资管理部门监交。项目主管部门向运营中心移交项目实施方案、审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材料、合作协议(合同)、收益金账务明细等。工程材料等项目实施档案在原项目主管部门存档。县级公益类资产由项目主管部门移交给资产使用单位,扶贫资产监管中心、扶贫资产运营中心监交。项目主管单位向运营中心和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实施方案、审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材料。工程材料等项目实施档案在原项目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条 镇(乡街)级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经县政府批准 无偿划转到镇(乡街)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资产运营管理由镇 (乡街)政府负责。镇(乡街)级公益类扶贫项目资产经县政府批准由镇(乡街)级人民政府按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确权流程:县乡村振兴局统一提交镇(乡街)级经营类和公 益类资产确权申请,经县政府审批,县级门户网站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扶贫资产运营中心备案。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由镇(乡街)级人民政府移交给村集体,签订确权书和资产移交单。
确权流程:相关站所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提交确权计划, 镇(乡街)党委政府会议研究确定后,镇(乡街)级及相关村公 示10天无异议后,进行镇(乡街)级批复,报扶贫资产运营中心备案。
移交流程:镇(乡街)级政府将资产移交给村集体,签订资产确权书、移交单。多村联建项目确权书上明确项目总规模、占比。
第五条 到户资产进行确权登记,经受益户签字认可。
确权流程:镇(乡街)级根据项目验收单,统计整理到户扶 贫项目资产台账,村级公示10天后,进行确权登记工作。资产台账报扶贫项目资产运营中心备案。
附件:1.镇(乡街)级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书
2.村级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书
3.到户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书
4.宁城县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单
附件1
镇(乡街)级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书
按照《宁城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保障 扶贫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经 会议研究决定,将 实施的
项目,确权给 人民政府。
资产类型: ;资产原值: 万元;
资产内容及规模:
宁城县人民政府(公章):
镇(乡街)(公章)
负责人签字:
确 权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村级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书
按照《宁城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为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 经 会议研究决
定,将 年. 实施的
项目,确权给 委员会。
资产类型: ;资产原值: 万 元 ;
资产内容及规模:
乡镇(公章):
负责人签字:
村(公章)
负责人签字:
确 权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到户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书
(户主姓名):
为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产 权明晰、权责明确,现将扶贫项目形成的到户资产所有权确权移
交给你户,由你户履行管护义务,项目产生的收益归你户所有。
具体项目资产明细:
序号 |
项目年度 |
项目名称 |
建设内容及项目规模 |
验收金额(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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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
4 |
产权所有方义务:
1. 自觉学习项目产业发展相关种养技术知识。
2.项目资产用于发展产业项目,不擅自挪作他用。
3.确权资产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到村委会备案。
4.此确认书一式两份,产权确认方和产权所有方各执一份。
特此确认
产权确认方:(村委会公章)
签字:
户主签字:
确 权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宁城县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单
项目资产名称 |
建设年度 |
年 | ||
项目资产地点 |
项目验收时间 |
年月 | ||
项目资产类型 |
形成资产原值 |
万元 | ||
项目资产内容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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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移交意见 |
||||
移交单位 |
(公章) 签字: |
接收单位 |
(公章)
签字: | |
监交单位 (加盖公章并签字) |
(公章) |
(公章)
签字:签字: |
附件:项目实施方案、合作协议(合同)、审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资料等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宁城县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细则
依据《宁城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公益类、经营类、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以下简称资产)。
第二条 资产的处置方式有:拍卖、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坚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合同(协议)到期的资产;
(三)需要产权变更的资产;
(四)淘汰报废的资产;
(五)经营亏损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扶贫资产损失无法修复的资产;
(七)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八)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手续,规范 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七条 资产处置类型包括:
(一)资产所有权处置。指通过拍卖、转让、出售、置换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行为。
(二)资产经营权处置。指合同(协议)到期等情况,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行为。
(三)资产报损处置。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四)报废处置。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八条 资产处置:
(一)国有参照国有资产处置流程进行处置,村级资产处置参照农村“三资”处置流程进行处置。
(二)资产处置单位将资产残值上缴县非税收入管理专户。
(三)权益性资产处置,由主管单位收回资产后,上缴国库非税收入专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
(四)资产处置相关材料报扶贫资产运营中心备案。
(五)资产处置所得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六)资产灭失处置。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灭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条 到户资产由村委会负责监督,由产权人自行决定处置方式,处置后需向村委会告知;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条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要建立健全资产处置档案,档案要按资产类型、年度分类归档,同时报备扶贫资产运营中心备案。
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印发
解读地址: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城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