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县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25〕112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赤政字〔2025〕60号)要求,为全力做好宁城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赤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二、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宁城县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个人和单位,主要包括: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村民委员会。
(二)普查行业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宁城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不作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负责组织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宁城县统计局局长刘丽娜兼任,负责全县农业普查的综合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县统计局负责全县农业普查的具体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县委宣传部和县统计局共同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其他数据信息等;各乡镇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普查实施主体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强化队伍建设。各镇乡街、各部门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认真学习领会国发〔2025〕9号、内政字〔2025〕112号和赤政字〔2025〕6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提前做好普查队伍组建、部门沟通协作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普查工作如期顺利开展。要加强普查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要按照普查工作要求,精心选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加强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普查队伍稳定,组建一支思想觉悟高、能力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普查队伍。
(二)坚持依法普查。各镇乡街、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三)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要实事
求是开展普查登记,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审核,坚决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乡街、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大力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解读地址:
《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