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指预字〔2024〕1号
关于下达2024年部门预算
支出指标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宁城县2024年财政预算(草案)》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通过,现将本年度部门预算支出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部门预算支出安排的原则
全面贯彻预算法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切实兜牢兜实“三保”底线,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按照支出需求与可用财力相匹配、总量控制与优化结构相结合、统筹资源与发挥效益相促进、预算安排与绩效管理相衔接的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全面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将绩效目标审核作为申报预算的前提条件,提高支出精准度,严控一般性支出,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最大限度发挥财政政策效能。
二、支出预算的核定
(一)人员经费类项目支出
在职人员工资以2023年9月一体化系统工资数据为基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16%、工伤保险分别按0.2%和0.4%核定,基本医疗保险按7%、住房公积金按12%、工会经费按1.2%核定到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职业年金按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预计数核定。未代发聘用人员待遇和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加班补贴按现行标准核定。
(二)运转类项目支出
结合自治区和赤峰市关于进一步落实过“紧日子”相关要求,我们坚持应保尽保、应减尽减、应压尽压、应禁尽禁的原则,在本年预算安排时,对工作经费、业务费等运转类经费支出,按照上年预算数的5%,培训费按10%,会议费按不低于25%的比例进行了压减,
1、几大班子及常委单位公用经费、两会经费等参照上年标准按比例进行了压减。
2、纪委监委、巡察办、政法委、公安、司法等单位的公用经费,按现行保障标准,在编制数内每人每年核定1万元。
3、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和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按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标准分别承担;县直幼儿园经费从收费返还中安排;乡镇卫生院经费在上年基数上重新核定。
4、除上述1、2、3项外其他县本级全额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以各单位的编制数为依据,每个编制每年按3000元核定;差额事业单位不核定公用经费。
5、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按照内组通字〔2014〕3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县处级离休干部和一般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分别为1000元和800元。
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根据宁城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改革核定的车编数,每车每年按4万元标准核定到相关单位。未实施车改的除教育系统以外的事业单位,每车每年按3万元标准进行核定。综合执法用车和执法执勤车辆公用经费在其非税收入返还中解决。
7、镇乡街保障经费(含关工委工作经费2万元)按人口、辖区面积、小城镇建设、防火等因素核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标准。保障经费包含人大、信访、征兵、平安建设、民族宗教、镇村环境卫生、防疫、防火、防汛、关工委等方面支出需求。
8、村级保障经费核定标准: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按组织部门核定的最新标准执行;村级党组织活动经费按照每个村实有农民党员每人每年300元核定;村级监督委员会经费按每村每年6070元核定。铁东和铁西街道管理办公室所辖城市社区按每个社区3万元标准核定公用经费。
9.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将全部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照《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2〕253号)文件执行,用于保障各单位业务支出需求。
(三)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
各单位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结合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和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优先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新增可用财力及专项资金、债券资金等争取情况,统筹支持新建项目。要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坚决杜绝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而违规举债行为的发生。
三、预算批复下达和公开
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各预算单位要在县财政局批复之日起二十日内,按要求完成本单位收支、“三公”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等预算公开工作。
四、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
(一)切实硬化预算约束。各单位要习惯性过紧日子,持续压减一般性支出,强化“三公”经费使用管理。年度预算支出指标下达后,除人员经费等政策性增支因素外,年度执行中不作调整。确需增加支出的,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二)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优先使用当年预算指标,规范“三保”标识设置和支出功能科目等预算调整,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整体效能。
(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要把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和监督的全过程。将各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提升各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水平。项目绩效指标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各单位要加强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协调配合,形成全员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公告单位:宁城县财政局
监督举报电话:0476—4223745 12317
电子邮箱:ncxczjbgs@163.com
公告时限:10天(2024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12日)
宁城县财政局
2024年2月3日

